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的前身是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6号),那么“新、旧规”对比,有何变化呢?
一、简化手续
与旧规定相比,新规最为值得注意的,就是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的简化,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。


新规(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下同):

第十六条
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;
2、消防设计文件;
3、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,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;
4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,应当提交批准文件。


旧规(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下同):

第十五条
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1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;
2、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;
3、新建、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;
4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;
5、消防设计文件。
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,今后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。


新规:

第二十八条
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消防验收申请表;
2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3、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。


旧规:

第二十一条
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1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;
2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3、’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4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、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5、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6、施工、工程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;

7、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
在消防验收环节,上述划线内容在新规中均被去除,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,大大简化。


但值得一提的是,新增需要提供”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“,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。


同时,新规还对消防设计审查、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要求:


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,如需专家评审,专家评审时间不超20日(相比于旧规缩短了5天,同时新增专家评审时间限制);

消防验收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具体的消防验收意见(较旧规缩短了5天)。


不难发现,此次新出台的规定,在材料、手续、时间上均做了优化,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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